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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南汇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南汇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南汇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广大会员,团结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务实创新,开拓进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南汇区开发建设、振兴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上海市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上海市南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 组织交流、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安全技术成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进步;
  (三) 举办培训班和讲座,组织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四) 开展调研活动,对安全生产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课题研究;
  (五) 开辟本协会的信息窗口,编制会刊,介绍安全生产的新动态、新经验、新技术、新举措;
  (六) 创办经济实体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咨询、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服务;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南汇区内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队伍、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 由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在本协会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得到表扬或奖励;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无特殊原因,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协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事项;
   (五)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一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重大财务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免;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各类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南汇区安全生产协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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